2005年4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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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杨杰克先生的委托,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蒋少华律师现正式通知所有委托郑君波先生为代表购买苏州市阊胥路35号胥舟大厦5—6层荟景阁酒店公寓之业主:
  由于不能提供银行抵押贷款资料,且拒不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杨杰克先生已于2005年3月31日通知书面形式通知郑君波先生解除了与各业主的房产买卖合同。自该日起各位业主原买卖合同之权利义务终止,所购房产由杨杰克先生收回,各业主已付款项杨杰克先生已通知代表郑君波先生向其结算。
  特此通知,望各业主见通知后相互转告,并与郑君波先生一起来至杨杰克先生处办理解除合同善后结算清理事宜。
  特此通知
  江苏苏州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2005年4月14日